打火机商标异议的案例分析
一、引言
在商标注册的道路上,打火机行业也时常面临商标异议的挑战。商标异议是指公众对某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提出反对意见,要求商标局不予注册该商标的法律程序。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打火机商标异议的原因、过程及结果,以期为相关企业提供借鉴。
二、案例背景
美国之宝公司是全球知名的打火机生产企业,其生产的打火机以高品质和独特设计著称。然而,在申请打火机立体商标的过程中,该公司遭遇了商标异议。具体来说,美国之宝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申请注册一款三维标志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4类吸烟用打火机上。然而,该商标初审公告后,遭到了温州市恒星烟具眼镜有限公司(下称恒星公司)和温州烟具行业协会(下称烟具协会)的异议。
三、异议原因及过程
异议原因
商标局认为,美国之宝公司申请的打火机立体商标仅表示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属于《商标法》第12条规定的不得注册的情形。具体来说,该商标的设计虽然具有一定的美观性和实用性,但整体上并未脱离打火机的基本形状和功能,因此缺乏足够的显著性,难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异议过程
在商标异议程序中,恒星公司和烟具协会分别向商标局提出了异议申请。商标局经过审查后,于2011年6月29日作出裁定,认为涉案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吸烟用打火机”商品上仅表示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不予核准注册。美国之宝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然而,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裁定,维持了商标局的决定。美国之宝公司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正确,驳回了美国之宝公司的诉讼请求。美国之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然而,北京高院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
四、结论与建议
通过本案例可以看出,打火机商标异议的原因主要在于商标缺乏足够的显著性。因此,在申请打火机商标时,企业应注重商标的独特性和创新性,避免使用过于普通或常见的形状和设计。同时,在面临商标异议时,企业应积极应对,充分准备证据材料,争取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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